(2016)粤2071民初18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与杜焜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杜焜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8405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宫花村凯茵新城A-12区办公商铺80卡,组织机构代码75564321-5。法定代表人:陆燕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乃凤,该司物业助理。被告:杜焜耀,男,香港居民,系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宫花村凯茵新城A12区D1-901房业主。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诉被告杜焜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以与被告杜焜耀已履行支付义务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杜焜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伟基审 判 员 何明伟人民陪审员 周观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