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与孙付文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树旗,刘金环,王金民,孙付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306号申请执行人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王树旗,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刘金环,女,汉族,1979年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王金民,男,汉族,1980年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孙付文,男,汉族,1981年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树旗、刘金环、王金民、孙付文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树旗、刘金环、王金民、孙付文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树旗名下银行存款2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被执行人刘金环名下银行存款2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被执行人王金民名下银行存款2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被执行人孙付文名下银行存款2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