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22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梁石见、秦建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石见,秦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22执664号申请执行人梁石见(曾用名梁伟),男,汉族,1973年9月10日生,陆良县人,住陆良县。被执行人秦建红,男,汉族,1976年6月26日生,陆良县人,住陆良县。申请人梁石见诉被执行人秦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陆良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做出(2015)陆民初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梁石见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移交本院执行。经查明,(2015)陆民初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秦建红偿还梁石见借款2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秦建红长期外出,经详细调查,被执行人秦建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秦建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秦建红完善了财产调查措施,穷尽了执行手段。经询问,申请人梁石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江林审判员 闻平良审判员 周红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春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