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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陈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5刑初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16年9月23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荣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太原市小店区财富大厦九层捡到郎某某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卡背面写有密码),陈某使用pos机从该卡转出5010元人民币。案发后,陈某家属代其赔偿郎某某5010元,并且得到郎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涉案信用卡交易记录、谅解书、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被告人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为501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其已退赔了涉案款项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茆世伟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人民陪审员  李继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段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