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张晓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张晓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1068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2608号浦发银行合肥综合中心合肥分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62011409。负责人:董琢理,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定兵,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健,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晓蕾,女,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张晓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晓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