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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8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涛与孙红维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恢35号王涛,男,汉族,1996年11月2日出生,住所地蠡县鲍墟乡,联系电话183××××0556。孙红维,女,汉族,1995年11月28日出生,住所地高阳县庞家佐乡北团丁村,联系电话157××××6055。本院在执行王涛申请孙红维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涛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高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458号的执行。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涛审 判 员  徐 超人民陪审员  王贺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