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涛与孙红维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恢35号王涛,男,汉族,1996年11月2日出生,住所地蠡县鲍墟乡,联系电话183××××0556。孙红维,女,汉族,1995年11月28日出生,住所地高阳县庞家佐乡北团丁村,联系电话157××××6055。本院在执行王涛申请孙红维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涛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高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458号的执行。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涛审 判 员 徐 超人民陪审员 王贺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