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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案外人王德莲、卢荣华与郑诗镜、李顺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诗镜,李顺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81执异7号案外人王德莲,女,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案外人卢荣华,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申请执行人郑诗镜,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被执行人李顺意,男,199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本院在执行郑诗镜申请执行李顺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德莲、卢荣华于2017年4月5日以本院(2015)赤执字第47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顺意之母王德莲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查封、扣押王德莲名下的拆迁安置房屋不是被执行人李顺意的财产,属案外人王德莲、卢荣华的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撤销本院(2015)赤执字第47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德莲、卢荣华称,王德莲与其前夫李兴友生育一子李顺意和一女李顺兰,且在赤水市**村**组修建砖混结构房屋一栋,李兴友死亡后,案外人卢荣华于2008年11月与王德莲结婚,婚后,卢荣华将其所经营的饭馆搬迁到王德莲与前夫所建房屋,并出资40万元开设“**农家乐”。2017年3月该农家乐被政府征收,房屋拆迁采取产权置换方式进行安置,案外人另取得“**农家乐”附属设施、装修、搬家、过渡安置等费26万元。法院以(2015)赤执字第47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顺意之母王德莲名下的银行存款系拆迁“**农家乐”的附属设施、装修、搬家、过渡安置等费,属案外人王德莲、卢荣华夫妇的共有财产,不是被执行人李顺意的财产。据此,赤水市人民法院作出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顺意之母王德莲名下银行存款的(2015)赤执字第47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应予撤销。本院查明,本院(2015)赤执字第47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顺意之母王德莲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查封、扣押王德莲名下的拆迁安置房屋均系政府征收以王德莲为户主的土地和被执行人李顺意父、母李兴友、王德莲所建房屋获得的补偿安置财产。然被执行人李顺意与其父、母李兴友、王德莲均为赤水市**村**组的村民,属该经济组织以王德莲为户主的家庭成员,被执行人李顺意对土地征收补偿款享有分配权。其次,被拆迁的王德莲位于赤水市**村**组“**农家乐”系李兴友、王德莲所建,李兴友死亡后其财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李顺意和王德莲、李顺兰继承。案外人卢荣华将其饭馆关闭,并出资开设“**农家乐”,在该农家乐添附财产。因此,王德莲名下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款属案外人王德莲、卢荣华以及被执行人李顺意等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由于该家庭未对其财产进行分割。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顺意之母王德莲名下的存款26万元和拆迁安置房屋并无不当,案外人王德莲、卢荣华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王德莲、卢荣华的执行异议。如当事人对本裁定不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杨明荣审判员  陈 默审判员  徐凌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