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唐金城与林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金城,林原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743号原告:唐金城,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林原文,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唐金城与被告林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唐金城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唐金城以欲与林原文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金城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唐金城负担。审判员 洪志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阿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