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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唐金城与林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金城,林原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743号原告:唐金城,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林原文,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唐金城与被告林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唐金城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唐金城以欲与林原文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金城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唐金城负担。审判员  洪志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阿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