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770号原告:吴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5日,住所地绵竹市汉旺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斌,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6月14日,住所地绵竹市齐天镇。原告吴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玉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