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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刑更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61号唐德星撤回减刑建议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德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湘05刑更61号罪犯唐德星,男,1995年9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二0一0年七月九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二月二日作出(2014)隆刑初字第4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德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本次缴纳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二0一五年七月十日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20年6月2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七年四月六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同月十八日,执行机关以罪犯唐德星在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执行时间未满二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报请减刑建议书》,要求撤回对罪犯唐德星的减刑建议。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唐德星减刑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执行机关提请撤回对其减刑材料,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对罪犯唐德星的减刑建议书及案卷材料退回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