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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202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新疆大安特种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州博远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大安特种钢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博远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02民初252号原告:新疆大安特种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第十三师二道湖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57250946XU。法定代表人:林光俤,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军,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柱,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系新疆大安特种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新疆大安特种钢有限责任公司。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苏州博远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城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5502943061。法定代表人:刁成东,董事长。身份证号码3208221971********。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兴武,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新疆大安特种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州博远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新疆大安特种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大安特种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大安特种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2元,由原告新疆大安特种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寇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