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民辖终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浙江中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中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机械高级技工学校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辖终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桥下镇梅岙村。。法定代表人:戚光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五路10号。法定代表人:XX圣,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机械高级技工学校,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昌北下罗枫林大道168号。上诉人浙江中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煌公司)、江西省机械高级技工学校(以下简称机械学校)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民三初字第76-2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原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教公司上诉称,虽然机械学校住所地位于江西省,但是该学校使用涉案设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不视为侵权的情形,并且该设备并非制造型设备,不能用于商业目的的使用,因此,被上诉人机械学校并非适格被告,鉴于住所地位于南昌市的被上诉人不是适格被告,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天煌公司、机械学校在答辩期间未提出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天煌公司以机械学校通过招投标向中教公司购买并使用了侵犯天煌公司专利号为ZL20102022××××.2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机械装配综合实训装置为由,提起的要求中教公司和机械学校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天煌公司提供了“中标公告”及有关“照片”复印件分别用于证明机械学校通过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招投标购买涉案侵权产品进行教学使用及侵权设备在机械学校,“中标公告”显示了涉案招投标的开标大会系在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楼5号开标大厅举行,故可认定南昌市属于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另,天煌公司提供了用以证明机械学校使用了涉案侵权产品的证据,机械学校是本案适格被告,其住所地在南昌市,南昌市属于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中教公司上诉所称机械学校使用涉案设备属于不视为侵权的情形,该设备不是制造型设备以及不能用于商业目的的使用均属于实体审查范畴。综上,南昌市属于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关于“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 姝代理审判员 吴志华代理审判员 宋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晨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