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2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北京京诚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孙宝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京诚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孙宝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2123号原告:北京京诚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信保定。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孙宝国,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京诚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宝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京诚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京诚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京诚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北京京诚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丽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