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8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郭荣芳、高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荣芳,高声华,万安欧乐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8执538号申请执行人郭荣芳,女,1970年8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委托代理人廖文平,男,1968年4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系郭荣芳之夫。被执行人高声华,男,1970年9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被执行人万安欧乐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安县工业园区一期,组织机构代码79695263-9。申请执行人郭荣芳与被执行人高声华、万安欧乐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8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声华、万安欧乐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郭荣芳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声华、万安欧乐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9843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238元。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高声华、万安欧乐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高声华经济困难;被执行人万安欧乐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对外负债较多,其厂房等固定资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待后统一进行处理。本案执行标的计39.843万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4238元;未执行标的计39.843万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42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8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丽审判员 郭士明审判员 曾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