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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字2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字2518号原告李某,女,1957年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刘某,女,汉族,1957年8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4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59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黄井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