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明刚;徐昌志与XX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刚,徐昌志,XX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81民初492号原告王明刚,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仙龙潭村*组***号。原告徐昌志,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仙龙潭村*组***号。被告XX军,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庙沟河社区*期廉租房*单元*楼*号。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明刚、徐昌志与被告XX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查明被告XX军起诉时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明刚、徐昌志与被告XX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陈玉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