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姚述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述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438号罪犯姚述荣,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述荣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刑期自2009年7月7日起至2024年7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6月23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2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60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13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7月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姚述荣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姚述荣在服刑期间,获表扬3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姚述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判项,且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述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梅审判员 贾秀春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玮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