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刑终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学文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学文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刑终79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学文,男,199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益阳市赫山区八字哨镇。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该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经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2017年2月15日经赫山区人民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学文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湘0903刑初45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王学文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王学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学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王学文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学文撤回上诉。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7)湘0903刑初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青审 判 员 徐先波代理审判员 李倩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 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