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文斌与白春山、李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109号申请执行人刘文斌,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白春山,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李成,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刘文斌与被执行人白春山、李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61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成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白春山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白春山返还申请执行人刘文斌借款本金405000元及利息;2、被执行人李成对上述债务中借款本金375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3687.50元、保全费3020元、执行费607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申报财产。2017年2月7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109—1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李成在中国工商银行帐户存款100000元(余额不足)。2017年2月14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109—2号执行裁定,一、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成名下位于延吉市XXX的房屋。二、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成名下位于延吉市XXX的房屋。2017年2月17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109—1号执行决定,一、将被执行人白春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将被执行人李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被执行人白春山自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文斌50000元。2017年4月20日,被执行人李成自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文斌509634元。同日,本院分别作出(2017)吉2401执109—3号执行裁定、(2017)吉2401执109—4号执行裁定、(2017)吉2401执109—2号执行决定,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成在中国工商银行帐户存款100000元的冻结。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成名下位于延吉市XXX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成名下位于延吉市XXX房屋的查封。将被执行人白春山、李成的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申请执行人刘文斌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许红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弘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