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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永涛与王磊、河北省技术经济管理现代化研究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涛,王磊,河北省技术经济管理现代化研究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民初125号原告:王永涛,男,汉族,1976年8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被告:王磊,女,汉族,1963年1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河北省技术经济管理现代化研究会,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槐安西路88号卓达物业楼A501室,组织机构代码不详。原告王永涛与被告王磊、河北省技术经济管理现代化研究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王永涛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涛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涛负担。审 判 长  郑 植审 判 员  姚多生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 烁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