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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谢云华与北京东方惠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50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云华诉被告北京东方惠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万利、赵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云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