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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10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10495李冬与吴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吴作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10495号原告:李冬,男,1973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吴作辉,男,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原告李冬与被告吴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李冬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冬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李冬负担。审 判 长  吴树渠代理审判员  孙志婷人民陪审员  陈克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琴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