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10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10495李冬与吴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吴作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10495号原告:李冬,男,1973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吴作辉,男,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原告李冬与被告吴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李冬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冬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李冬负担。审 判 长 吴树渠代理审判员 孙志婷人民陪审员 陈克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琴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