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2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3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石泉县城关镇金江小区2号楼一单元五楼。被执行人黄某某,女,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石泉县城关镇金江小区2号楼一单元五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某某现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922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黄某某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焦 军审判员 王小兵审判员 刘 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