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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2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3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石泉县城关镇金江小区2号楼一单元五楼。被执行人黄某某,女,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石泉县城关镇金江小区2号楼一单元五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某某现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922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黄某某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焦 军审判员 王小兵审判员 刘 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