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福清市江镜镇城坂村民委员会、福清市精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清市江镜镇城坂村民委员会,福清市精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嘉叶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364号申请执行人福清市江镜镇城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清市。法定代表人:翁孝美,村主任。被执行人福清市精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法定代表人:施忠辉,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嘉叶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龙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施忠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福清市江镜镇城坂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福建嘉叶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融民初字第212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嘉叶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文书所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福建嘉叶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明福建嘉叶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嘉叶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8007.4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