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2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万绪熠、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孟家庄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绪熠,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孟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27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万绪熠。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晓帆,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孟家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尚友,主任。上诉人万绪熠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孟家庄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6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中,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万绪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662元,减半收取5331元,由上诉人万绪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明代理审判员 王化宿代理审判员 高仁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