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田平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46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平,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住重庆市奉节县。2015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6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9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平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12月份期间,被告人田平向被害人董某谎称可将重庆市沙坪坝区某门市转租给董某,并向董某出示虚假的门面租赁合同骗取董某的信任后,以收取转租门市保证金为名在重庆市沙坪坝西永镇附近骗取董某50000元。2016年10月19日,民警将被告人田平抓获。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田平的家属帮忙退赔被害人董某7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董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平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某的证言,被害人董某的陈述,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门面租赁合同,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收条,谅解书及被告人田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田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5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田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莉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雪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