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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骆波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4刑初289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骆波,男,汉族,1976年12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公诉机关以成锦检公诉刑诉[2017]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周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4日20时43分许,被告人骆波驾驶一辆车号牌川Axxx**黑色奥迪牌小型客车,从锦江区白桦林路处出发,沿锦江区锦江大道由幸福梅林往包江桥方向行驶,当行驶到锦江大道成都国际赛车场道路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仪呼气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58毫克/100毫升,民警遂将骆波送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送检,经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64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骆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骆波的户籍信息及辨认说明,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机动车综合信息查询结果,涉案机动车的行驶证,交通违法记录网上查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笔录,挡获现场、抽取血样照片、视频,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骆波的供述,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成)公(交)鉴(醇)字[2017]0101070号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波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骆波犯危险驾驶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骆波拘役一至两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其建议刑罚适当,并考虑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有悔罪表现,并结合其血液乙醇浓度所反映的驾驶时醉酒状况,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为了维护公共道路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骆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春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彬速录员  赵诗依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