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王毅兵与白城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毅兵,白城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451号原告:王毅兵,男,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白城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城市洮北区。王毅兵与白城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王毅兵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毅兵撤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王毅兵负担。审判员 黄亚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宏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