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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4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倪某某与倪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倪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4996号原告倪某某,女,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倪某,女,196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倪某某诉被告倪某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因无法找到被告,故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25元,减半收取762.5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 涵审 判 员  苏丽娜人民陪审员  樊立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