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执2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欢、欧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欢,欧辉,张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2453号被执行人刘欢,男,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执行人欧辉,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被执行人张真,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21刑初43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刘欢、欧辉、张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欢交纳罚金5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欧辉交纳罚金5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张真交纳罚金5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刘欢、欧辉、张真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欢、欧辉、张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译》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21执2453号财产刑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可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汤励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