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宁夏中宁县杞乡韵枸杞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锐搏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中宁县杞乡韵枸杞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锐搏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2民初2532号原告宁夏中宁县杞乡韵枸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中宁县舟塔乡孔滩村,信用代码:91640521554194134R。法定代表人宋学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雪萍,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锐搏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33号2号楼2102户。法定代表人柯海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风,女,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宁夏中宁县杞乡韵枸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锐搏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宁夏中宁县杞乡韵枸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锐搏酒业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夏中宁县杞乡韵枸杞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100378.8元及自2017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下半年原告与被告发生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供被告枸杞鲜果产品,原告依约交付了货物。2016年11月22日经原、被告双方对帐,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0378.8元。此款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提起诉讼。青岛锐搏酒业有限公司承认宁夏中宁县杞乡韵枸杞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锐搏酒业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宁夏中宁县杞乡韵枸杞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0378.8元。二、被告偿付原告利息损失(以100378.8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以上一、二项自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8元,减半收取115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红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