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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怀成与孙燕、刘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成,孙燕,刘聪,田洪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699号原告:张怀成,男,1951年5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告:孙燕,女,1967年7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兰山区。被告:刘聪,男,1992年6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兰山区。被告:田洪林,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沂水县。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怀成与被告孙燕、刘聪、田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在本院要求补充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时,原告仍不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怀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洪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武子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