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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701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田云生诉被告赛巴旺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云生,赛巴旺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701民初385号原告田云生,男,藏族,1963年11月5日出生,系青海省玉树市人,住青海省玉树市。被告赛巴旺加,男,藏族,1968年6月9日出生,系青海省玉树市人,藏族,住玉树市西同路。原告田云生诉被告赛巴旺加买卖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云生以与被告赛巴旺加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应减半承担25.00元,由原告田云生承担。审判长 :朋措扎西审判员 :隋 春梅审判员 :更 铁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折尕德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