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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3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桂梅与张应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梅,张应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3民初522号原告:张桂梅,女,1971年2月28日生,傣族,农民,住通海县。被告:张应来,男,1962年3月25日生,傣族,农民,住通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梅与被告张应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梅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桂梅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桂梅负担。审判员  朱亚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晓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