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行审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郑州市金水区国土资源局、赵忙来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郑州市金水区国土资源局,赵忙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5行审88号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知名企业区2号楼。法定代表人梁新生,局长。被执行人赵忙来,男,汉族,1959年2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金国土资罚决字[2016]4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自2013年10月至今,占用位于郑州市军用机场北、贾鲁河堤南,杨金路街道办事处周庄村土地894.1平方米建彩板房项目,属于非法占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等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被执行人非法占用的894.1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3元人民币处罚,共计罚款人民币2682.3元;2、对被执行人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894.1平方米其他草地,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其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申请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罚款2682.3元,加处罚款2682.3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的材料齐备,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金国土资罚决字[2016]4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1项,执行罚款2682.3元,加处罚款2682.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立栋审判员 姚 丽审判员 孟 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