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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恢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长沙中联重科二手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襄樊硕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柯建飞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中联重科二手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襄樊硕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柯建飞,王俊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恢28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中联重科二手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77号中联麓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晓非,总经理。被执行人襄樊硕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樊市襄城区观音阁居委会4组。法定代表人柯建飞。被执行人柯建飞,女,汉族,1962年8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被执行人王俊芳,女,汉族,1965年1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申请执行人长沙中联重科二手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诉襄樊硕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柯建飞、王俊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长沙中联重科二手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诉襄樊硕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柯建飞、王俊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甄丽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榕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