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宏亮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02民初67号原告李宏亮,男,汉族,1971年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法定代理人张艳,女,汉族,1972年6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李宏亮之妻。委托代理人周顺河,遂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大学路东段。负责人朱亚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奇,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宏亮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漯河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宏亮的委托代理人张艳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顺河、被告人保财险漯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文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宏亮诉称,原告系豫L×××××号重型货车的实际车主,常年从事交通运输。2014年2月28日原告及其司机侯广林驾驶该车行至河南高速周口分公司所辖高速公路周口西收费站时,进行绿色通道免费检查,原告按照该收费站工作人员的指令接受检查,原告在车顶复盖篷布时从该货车驾驶室顶部摔下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333068.90元,后经法医鉴定原告受伤程度为伤残二级,并需完全护理依赖。后原告起诉河南高速公路周口分公司,周口川汇区法院判决该公司承担60%的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65503.86元,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该公司承担50%的责任。原告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有机动车保险,险种包括司机和乘客险,原告作为该车辆的乘客,在该车辆运输过程中造成自身伤害,被告应该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至今未赔付,故依法起诉要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费用100000元整,并承担诉讼费。被告人保财险漯河分公司辩称,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河南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不是原告。原告受伤后已经得到了赔偿,原告受伤时不是车上人员构不成保险责任。原告及被保险人也没有向保险公司报过案,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宏亮系豫L×××××号重型货车的实际车主,该车系李宏亮于2012年在河南中远物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所购,常年从事交通运输。2014年2月27日原告及其司机侯广林驾驶该车从四川成都拉运一车红薯运往河南农产品市场,2014年2月28日上午10时该车沿高速公路行至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周口分公司所辖高速公路周口西收费站时,依照规定在该站的绿色通道验货点接受检查,检查后原告李宏亮将因检查掀开的货车篷布进行复盖时从该货车驾驶室顶部摔下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相关医院进行治疗,支出医疗费333068.90元,后经法医鉴定原告李宏亮受伤程度为伤残二级,并需完全护理依赖。后原告起诉河南高速公路周口分公司,周口川汇区法院判决该公司承担60%的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65503.86元,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该公司承担50%的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29586.55元,该案已生效执行。另查明,豫L×××××号货车在2013年8月20日以河南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为被保险人在被告人保财险漯河分公司投保有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乘客)、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保险期间为2013年8月20日至2014年8月20日,其中乘客座位险保险限额为10000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中远物流公司证明、保险单、人民法院判决书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原、被告均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来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原告李宏亮系在车辆停车检查后复盖篷布时从车顶摔落受伤,并不是在机动车使用过程中受伤,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条件,故原告要求按照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限额100000元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且本案事故发生于2014年2月28日,原告于2017年1月4日向人民法院起诉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原告又未提供时效中断的相关依据。综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宏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李宏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闫 磊审判员 孙慧玲审判员 张炳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