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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执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万宝香、李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宝香,李怡,章家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1467号申请执行人:万宝香,女,1972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李怡,女,1982年8月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章家铭,男,1990年6月28日生,汉族,住青云谱区.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6)赣01民终16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怡、张家铭应于判决生效后归还申请执行人万宝香362898.46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房产等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62898.465元,执行费5340元,总计362898.465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未执行362898.465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2018年2月8日章福保理财产品转轮到期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民终164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胜辉审判员  黄中秋审判员  章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子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