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02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邹干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干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刑初42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韩萌萌被告人姓名邹干烨性别男民族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江西省乐平市前科劣迹无强制措施2016年12月28日抓获,同日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逮捕。现羁押于鹿城区看守所。罪名盗窃罪辩护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XX犯罪事实2016年10月16日至12月25日间,被告人邹干烨先后3次在本区双屿客运中心附近的凯悦网咖、朝霞网吧,分别窃取被害人张某、郭某、叶某的手机各1只(均无法估价)。量刑建议公诉方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辩护方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量刑情节从重无从轻坦白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邹干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邹干烨退赔违法所得,分别返还被害人张家荣、郭浩、叶吴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柳文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炜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