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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1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兵与刘荣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兵,刘荣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财保42号申请人:张兵,男,汉族,1979年10月29日生,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被申请人:刘荣峰,男,汉族,1971年7月15日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申请人张兵与被申请人刘荣峰诉讼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张兵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荣峰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秀山县分中心账户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供50000元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诉前财产作抵押担保。本院经审查,申请人张兵的��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同意对被申请人刘荣峰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秀山县分中心账户5万元予以保全。保全案件申请费520元,由张兵负担。审判员  严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