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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何雨格、何笛硕等与乔俊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雨格,何笛硕,房某,何新夫,张广霞,乔俊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11民初230号原告:何某1。原告:何某2。二原告法定代理人:房某(系何某1、何某2原告之母)。原告:房某。原告:何新夫。原告:张广霞。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臣,临沂罗庄鲁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俊先。原告何某1、何某2、房某、何新夫、张广霞与被告乔俊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解洪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1、何某2的法定代理人即原告房某、何新夫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臣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俊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6年9月3日,被告陈志广向何超借现金人民币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款后经何超多次催要未果,2016年8月27日何超因意外死亡,五原告作为何超的继承人,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诉。被告乔俊先应诉后未答辩。庭审中,原告为支持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房某、何新夫、张广霞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何某1出生医学证明一份,何某2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及居民死亡殡葬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何超于2016年8月27日意外死亡的事实;证据3、被告乔俊先于2006年9月3日向何超出具的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乔俊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的事实;被告乔俊先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本��的认证意见为:被告乔俊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举证、质证,视为放弃上述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证据要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06年9月3日,被告乔俊先向何超借款人民币20000元,同日,由被告乔俊先向何超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何超现金贰万元整¥20000.00元借款人:乔俊先2006、9、3”,被告乔俊先在借条数额、签名上按手印确。该款后经原告催要未果,原告于2017年1月6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诉。另查明,出借人何超于2016年8月27日意外死亡,何超系原告何某1、何某2之父,原告房某之夫,原告何新夫、张广霞之子。本院认为,被告乔俊先与何超就借款20000元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出借人何超意外死亡,其合法的财产及权利可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进行继承。出借人何超死亡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何某1、何某2、房某、何新夫、张广霞,故其作为原告依欠条、借条诉请被告乔俊先返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支持。原、被告未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应在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乔俊先返还原告何某1、何某2、房某、何新夫、张广霞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7年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被告乔俊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解洪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帮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