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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执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江西建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西东横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建业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西东横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执保60号原告:江西建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江西贵溪市塔桥园艺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MA35F4YH5Q。法定代表人:张桂根,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加良,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海燕,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东横建材有限公司,住江西省贵溪市罗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754223702L。法定代表人:朱文海,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建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东横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建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江西东横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建业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顺利审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江西东横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整;二、在冻结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甘云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