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4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汝州市顺达建筑租赁站与赵红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顺达建筑租赁站,赵红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4027号原告:汝州市顺达建筑租赁站,负责人刘通渠,男,1965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小屯镇小屯街*号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伟,男,1970年3月26日,住汝州市。被告:赵红涛,男,196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蟒川镇黑龙庙村。原告汝州市顺达建筑租赁站诉被告赵红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汝州市顺达建筑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汝州市顺达建筑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霄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