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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5执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809沈松杨申请执行告陈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松杨,陈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809号申请执行人沈松杨,男,汉族,1990年12月21日生,贵州瓮安人,住贵州省瓮安县。被执行人陈进,男,汉族,1984年12月3日生,贵州瓮安人,住贵州省瓮安县。原告沈松杨诉被告陈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黔2725民初53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陈进欠原告沈松杨材料款三万六千五百二十九元,自愿于2017年1月25日前给付一万元,2017年2月起每月25日前偿还四千元,最后一个月即2017年8月25日前偿还二千五百二十九元,若被告陈进一期未履行,原告沈松杨可以就所有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7元(原告已预交),被告陈进自愿承担,于2017年8月25日前给付。”因被执行人陈进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沈松杨于2017年4月12日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沈松杨与被执行人陈进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顾陈进差欠申请执行人沈松杨材料款36529元、案件受理费357元,共计36886元,扣除被执行人已给付的23037元,下欠13849元,被执行人陈进自愿限于2017年8月25日前一次性偿还完毕;二、申请人沈松杨自愿放弃其余执行请求。本院认为: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本案延期履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陈进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沈松杨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桥生审判员  奚 艳审判员  余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黎君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