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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30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韩炜、江国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炜,江国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30执604号申请执行人韩炜,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无业,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江国旺,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无业,住江西省婺源县。本院在执行韩炜与江国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炜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赣1130民初8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建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危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