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一东与刘勇、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济祁高速利淮路基工程第九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东,刘勇,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济祁高速利淮路基工程第九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924号原告:王一东,男,1981年10月8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女,1992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勇,男,1981年7月12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男,1982年11月6日生,汉族,个体户。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济祁高速利淮路基工程第九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毛集镇董岗村。负责人:赵国荣,该项目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沙,该项目部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玮,该项目部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东诉被告刘勇、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济祁高速利淮路基工程第九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喜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姬福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