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刑更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XX运输毒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刑更103号罪犯XX,男,汉族,1980年6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哈铁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X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黑刑一复字第61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7年2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7年4月6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提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XX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理由,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经审理查明,罪犯XX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能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没有故意犯罪。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上述事实,有原审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制作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2015-2016年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死缓罪犯减刑征求检察机关意见书》、《入监犯人登记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XX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么利伟审判员 孙德敏审判员 郭延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