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1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熊景娴与方起立李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景娴,方起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31执219号申请执行人熊景娴,女,1970年9月2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惠水县涟江街道办事处。公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方起立,男,1972年3月27日生,汉族,惠水县城建局职工。住惠水县和平镇,公民身份证号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2731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方起立所欠申请执行人熊景娴的借款人民币44369.00元,被执行人方起立的前妻李燕自愿从自己的工资收入中提取1000.00元用于偿申请人,直至还清为止。若在还款期间方起立、李燕将其二人共有的位于惠水县杨梅坡的房屋变卖后将一次性偿还完毕。申请人熊景娴同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2017)黔2731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祥审判员 卞 喆审判员 石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德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