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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哈尔滨市香坊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0刑初125号公诉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汉族,1985年8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高中文化,户籍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1月13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诉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及丈夫吸毒人员白某某(另案处理)出资8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两包后,在其租住的哈尔滨市香坊区室内,与吸毒人员同某某、王某某、邬某某、董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5人共同吸食。经侦查,陈某某于2016年11月13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公诉机关认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其丈夫白某某(另案处理)在其租住的哈尔滨市香坊区,容留同某某、王某某、邬某某、董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5人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6年11月13日将陈某某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实破案经过。2、涉案人白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与陈某某在租住的哈尔滨市香坊区容留同某某、王某某、邬某某、董某某、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3、涉案人同某某、邬某某、王某某的供述证实三人与董某某、李某某在陈某某居住的哈尔滨市香坊区吸食甲基苯丙胺。4、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现场检测报告证实陈某某、白某某、同某某、王某某的尿液检验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甲基苯丙胺呈阳性。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供认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陈某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实诺人民陪审员  熊依丽人民陪审员  王爱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婉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