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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75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陶华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陶华忠,傅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75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胜利东路357号。法定代表人金旭东。被执行人陶华忠,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傅秀英,女,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本院在执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陶华忠、傅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2016)浙0602执75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陶华忠名下位于瀛洲名苑26幢304室房产[以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杭永房地估(2016)字第SF06128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为准],以清偿债务。本次拍卖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上述财产。2017年4月10日买受人董建樑以人民币130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陶华忠名下位于瀛洲名苑26幢304室房产(权证号绍房权证绍市字第××号)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绍市国用2009第4235号)的查封;二、被执行人陶华忠名下位于瀛洲名苑26幢304室房产[以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杭永房地估(2016)字第SF06128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为准]及其他相应的权利归买受人董建樑(身份证号)所有,上述房产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董建樑时起转移;三、买受人董建樑(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至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姜 卫 东代理审判员 ��陈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 海 燕 微信公众号“”